2006年9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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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郭德纲“动刑” 能否“公审”法院定
杨京瑞

  新闻回放
  因在“我叫郭德纲”中说其师父杨志刚和女演员同居、用公款装修房屋等,郭德纲被杨志刚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。9月8日上午,郭德纲走进北京大兴法院作为被告出庭受审。法院以涉及双方当事人隐私为由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,不允许记者和其他人旁听。
  据报道,当天上午庭审后记者了解到,开庭后,杨志刚的律师庞标向法院要求公开审理此案。杨志刚说:“法院称郭德纲说我和女演员同居是隐私,为了保护我的隐私才不公开审理。我不需要保护,根本就没有这回事为什么要不公开审理?我强烈呼吁公开审理,我是自诉人,我有权利要求此案公开审理!”
  由于原告方坚持要求公开审理,法官决定休庭,并在合议后决定是否公开审理。
  那么,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到底由谁说了算呢?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?
  律师意见
 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毋战斗律师认为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2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。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,不公开审理;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律不公开审理;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般也不公开审理。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,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。
  毋律师认为,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案件不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。从理论上说,当事人可以请求复议一次,但复议不影响决定的执行。
 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律师认为,法律只规定了何种情况不公开审理,但没有规定由谁提出。在实践中,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,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,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。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出不公开审理,比如在审理强奸案时为保护被害人隐私,在审理组织卖淫案件时为避免有伤风化,保护社会公众利益,都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。总之,在决定是否公开审理时,法院有最终的决定权。   
  杨律师认为,本案中,如果法院不公开审理是从保护自诉人的隐私出发,而现在自诉人自己不要求保护,并且强烈要求公开审理,愿意把这件事交给社会公众,法院就没有理由不公开审理,因为公开审理是常态,不公开审理是特殊情况。本案中自诉人之所以要求公开审理,可能是认为该事件对他已有公开的负面影响,所以想以公开的方式澄清、消除这些影响。
  从法理角度说,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。在本案中,法院除考虑自诉人的隐私外,可能还要考虑涉及该案其他人的隐私。杨律师说,该案最终是否能公开审理具有不确定性,但不管法院最终如何决定,都应该说明理由。